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0號(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96號)強制性交(妨害性自主)無罪之分析-陳玉庭律師
法院認為無罪理由:
1. 不能只以被害人的說法就認定被告有罪,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,本件認為補強證據不足。
2. 「處女膜6點及9點鐘方向陳舊裂傷」,無法認定該「陳舊裂傷」是因被告被訴之強制性交行為造成。
3. 未於A女陰道深部發現男性精子細胞或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。
4. 難以測謊鑑定作為論斷起訴事實的憑據。
5. 檢察官雖有提出A女創傷性反應,但因為A女長期受精神疾病所苦,不無可能是因過去生活中多重、複雜創傷經驗導致,尚無完全補足A女控訴受強制性交之陳述。
6. 基於無罪推定,尚無法認定被告犯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