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48號(加重強制猥褻罪)維持無罪之分析:
檢察官不服上訴仍維持無罪之分析:
檢察官控訴意旨:被告明知A女為未滿14歲之人,無性自主決定能力,竟趁隙於本案地點中A母房間內,違背A女之意願,以手觸摸A女生殖器方式,猥褻A女得逞。惟查:
1. 經過律師、檢察官及法官交互詰問A女發現:被告摸A女陰部時之地點究係在浴室或客廳?;手段究係以手或以玩具為之?在場之人,有媽媽、弟弟及姊姊3人或媽媽及姊姊2人?究係A女與弟弟及姊姊一起洗澡抑或是姊姊、媽媽都在睡覺,前後證述不一。所以A女陳述前後不一致。
2. 不能僅憑A女陳述去論被告之罪行,又本案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資以佐證補強:
3. 故本案,基於無罪推定原則,判被告無罪。